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簡介:
(一)目 的: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並減少無謂稅則見解不同之紛爭。
(二)適用對象: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稱申請人)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。
(三)法令依據:財政部104.4.27台財關字第1041008843號令修正發布「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」。
(四)格 式:應依規定格式填列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、說明書或樣品,向本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辦理,申請書應詳填貨品之名稱、生產國別、型號、規格、成分、材質、製程、主要功能、特性、用途、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。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,海關應以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,俟補件後再行預先審核。
(五)申請限制:
1.一份申請書只能申請單項貨物。
2.不受理虛擬而不存在之貨物。
3.已報運進口正在行政救濟之貨物(包括相同、相似貨物)均不受理。
4.依關稅法第13條、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處理稅則號別爭議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。
(六)答覆期限:
1.一般~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。
2.需洽國內外機構或專家意見者~120日內答覆。
(七)申請覆審:申請人不服本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,得於貨物進口前,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。
(八)變更及延長:遇海關變更見解時,會以書面理由通知原申請人,原申請人得申請延續答復函之適用,但申請延續以90日為限。
(九)通關方式:C2、C3案件應先出示答覆函或其影本、C1案件海關必要時要求進口人補送答覆函或其影本。
(十)本關受理單位:臺中關業務一組進口一課
地址: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十段二號
電話:(04)26565101~9轉225、230、240
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